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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3宗业务遭暂停半年 将免职分管债券自营副总

10-26 发布 434 次浏览 创业投资 信息编号: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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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3宗业务遭暂停半年 将免职分管债券自营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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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3宗业务遭暂停半年 将免职分管债券自营副总,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中国-网站9月16日公布的中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发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反映出江海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决定对江海证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加)、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的行政监管措施。  饶??浩作为江海证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认定饶??浩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职务,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饶??浩现有职务的决定。  葛新作为江海证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蒋宝林作为股票质押业务分管副总裁、孔德志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裁,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开谴责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是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出资的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也是黑龙江省内唯一一家法人证券公司。江海证券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哈投股份,600864.SH)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最初是由原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哈尔滨证券交易中心与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合并组建的,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9亿元。2006年10月,公司吸收合并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由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21亿元。2008年9月,公司向原股东实施定向增资,注册资本增为5.53亿元。2009年3月,公司成功引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大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战略投资者,注册资本金增至13.6亿元。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公司现有营业网点40家(3家在建)。2007年,江海证券被-评定为B类BB级券商,2008年7月,在此基础上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被评定为BBB级券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公告〔2012〕30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加)、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  2020年9月10日  关于对饶??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  饶??浩:  经查,我会发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或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饶??浩作为公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认定饶??浩(身份证号:420500197104220014)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职务,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饶??浩现有职务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  2020年9月10日  关于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采取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  葛新、蒋宝林、孔德志:  经查,我会发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或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葛新作为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蒋宝林作为股票质押业务分管副总裁、孔德志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裁,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葛新(身份证号:230103196810155536)、蒋宝林(身份证号:230108196912150834)、孔德志(身份证号:230103197108305113)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开谴责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  2020年9月10日。来宾创业投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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